管理程序

第三章 标准编号


第五条 本会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绿色能源产业发展促进会代号(GEA)、团体标准顺序号、年代号(发布年份)组成,具体表示如下:

绿色能源产业发展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团体标准的制修定、实施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24年修订)、《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25〕1号)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主要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复审、修订、废止及监督管理等阶段。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原则上不得进行下一程序(主要程序见附件:《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图》)。
第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市场驱动:聚焦产业需求,突出创新性和实用性;
(三)开放透明:鼓励会员单位及利益相关方参与,公开制定过程;
(四)协调配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衔接,避免重复或冲突;
(五)技术要求:不可低于国家、行业标准,鼓励高于国家、行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与已有标准的一致度不得超过30%(引用内容除外);
(六)质量优先:确保标准技术先进、指标科学、可操作性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会建立包括领导决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功能的三级标准化工作体系:
(一)领导决策层:本会理事会授权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作为标准化工作的决策层,负责对涉及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运行机制等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及决策,负责审议标准报批稿及标准化工作年度报告。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本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相关领域专家或技术骨干担任;
(二)管理协调层:本会秘书处是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协调层。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全权负责标准化工作管理、协调及宣贯培训,并以观察员身份列席重要的标准评审会,秘书处的标准化办公室(简称“标准办”)为具体归口管理部门;
(三)标准研制层:标准工作组(包括起草工作组和审核工作组)为技术标准研制层。起草工作组由牵头单位及参编单位为主体组建,负责标准研制起草。起草工作会议由起草工作组组长或牵头单位或主起草单位主持。审核工作组由相关领域专家为主体组建,负责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包括立项审查和送审稿审查。技术审查专家组由所属领域的行业专家、标准化专家组成,应具广泛的代表性。专家组人数不少于4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与起草单位无利益关联。技术审查会议由审核工作组组长或专家组组长主持,原则上采用线上或线下会审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函审等方式审查。技术审查需经3/4以上专家同意,形成技术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 修订的标准,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代号应改为修订的年代号,并在团体标准封面原标准号下方标明“代替T/GEA XXXX-YYYY”字样。废止的标准,标准号不再用作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七条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GEA XXXX.1-YYYY”。


第四章 提案与立项
 

第八条 本会专委会秘书处、会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可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向标准办提案申请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内容应包括:
(一)标准名称、范围及制定必要性;
(二)国内外相关标准现状;
(三)主要技术内容及预期指标;
(四)起草单位、负责人信息;
(五)编制周期、经费预算及宣贯实施工作计划;
(六)如涉及专利,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须作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立项标准情况的材料(如有,请提供)。
第九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起草单位(包含主起草单位)应不少于5家,申请立项的主体单位应为牵头单位或主起草单位。
第十条 标准办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完整性、格式规范性、主体合规性等),符合要求的提交审核工作组审议。
审查材料应包括:立项申请表、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以及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核工作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立项审查应从内容、法律合规性、知识产权及标准名称四个维度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标准立项程序合法、内容合规。
(一)内容审查:明确标准制订背景,说明制订该标准的目的和必要性;确定标准制订的具体目标,明确标准应达到的效果和影响;界定标准制订的范围,明确标准适用的领域和对象。
(二)法律合规审查:对申请立项标准涉及领域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检索或咨询,以确保标准制修订的过程符合法规和法律要求,必要时可咨询相关领域的法律专家。
(三)知识产权审查:对立项申请书进行标准关键词检索、标准范围检索,识别并列出与本申请立项标准相关标准并进行分析,判断是否与已有标准的范围、主要技术内容是否重复情况;是否抄袭已有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如含有专利,是否做出许可声明。
(四)名称审查:对标准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进行审查,判定标准名称与标准内容是否相符。
第十二条 立项审查需经3/4以上的评审专家同意,形成立项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标准办报送标委会核准后,将立项项目上传至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站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如有重大异议,审核工作组应重新组织评审和公示。若评审未通过的,则由评审专家给出退回修改、不予立项的建议。


第五章 起草与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立项公示期结束后,由牵头单位或主起草单位组建起草工作组,制定工作计划和分配工作任务。起草工作时间应不少于30日,起草阶段应召开不少于2次工作会议,充分协调各相关方意见,按照计划完成草案。
第十四条 标准草案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起草,内容应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同时撰写编制说明。
第十五条 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完成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经标准办形式审查后,由起草工作组负责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征求意见范围由标准办确定,通过挂网、会议、面对面发放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征求会员单位、相关专家、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少于30日,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对重大分歧意见,起草工作组应单独作书面答复并说明依据。
第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应认真汇总和处理反馈意见,编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六章 送审稿审查


第十八条 标准办对送审稿先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材料完整性、格式规范性、意见处理情况等),不合格的则退回修改。
审查材料应包括: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以及新增的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和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十九条 送审稿形式审查通过后,审核工作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重点包括:
(一)技术先进与适用性:是否符合产业需求,指标是否科学合理;
(二)协调性: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冲突,衔接是否顺畅;
(三)可操作性: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是否明确,是否具备实施条件;
(四)风险防控:是否包含必要的安全、环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需经3/4以上专家同意,形成送审稿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若审查未通过的,则由评审专家给出退回修改和重新征求意见、终止项目的建议。若第二次技术审查仍未通过的,标委会可终止该标准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审查过程中出现重大分歧的,由标委会组织专家协商解决;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牵头单位或主起草单位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标委会提出书面申诉,标委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七章 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 起草工作组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送审稿并形成报批稿,经标准办复核后发放团体标准编号,并报标委会批准发布。
报批稿材料应包括:团体标准报批稿、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已披露的专利清单、送审稿审查表以及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批准后的标准由本会官网、媒体平台发布公告,同步上传至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纸质版由标准办负责印刷和存档。
第二十四条 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制周期(即项目批准立项开始到标准批准发布)原则上不超过1年,如需延长编制周期,应提前1个月向标委会书面提出延长申请。逾期未完成且未说明理由的,将按“终止立项”处理。


第八章 实施与复审


第二十五条 标准办负责组织标准宣贯、培训等推广活动,鼓励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自愿采用。对关键技术标准,可联合第三方机构开展实施效果评估。
第二十六条 标准实施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标准办反馈问题。标准办每3年组织审核工作组对标准进行复审,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复审结果提交标委会批准后发布公告。发现重大技术问题的,应立即启动修订或废止程序。


第九章 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修订或废止标准:
(一)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更新;
(二)技术发展导致原标准滞后;
(三)实施中发现重大缺陷;
(四)行业需求发生显著变化。
第二十八条 修订程序参照立项至发布流程执行。废止标准由审核工作组提出建议,标委会批准后发布公告。修订和废止标准的标准号按第三章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章 经费与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起草单位共同承担;也可通过会员单位资助、社会捐赠或政府项目支持等方式解决,专款专用并接受本会理事会监督。
第三十条 标准涉及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由起草单位或权利人享有,起草单位或权利人应作书面实施许可声明。
第三十一条 本会拥有团体标准的版权,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发行或用于商业目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绿色能源产业发展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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