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1月7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划转、核销及相关管理工作。与我国境内有物理电量交换的境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制度设计及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绿证核发、划转、核销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做好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建设、运维,为绿证核发、交易、应用、核销等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工作。
第五条 各绿证交易平台(含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下同)配合做好与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间的信息交互工作,将绿证交易、核销等信息实时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
第七条 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在项目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信息填报并提交审核,对于分期建设并网的项目,及时更新并网容量,必要时提供或核对绿证核发所需信息。
第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并督促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建档立卡,做好项目信息审核工作;统筹管理省级绿证账户,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存量常规水电绿证及其他类型绿证的分配及核销。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指导督促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做好绿证核发所需数据归集与报送工作;协助做好绿证异议处理,校核异议电量数据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绿证核发机构(即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下同)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为相关主体建立绿证账户,记录绿证核发、交易、划转与核销等情况。绿证归属依据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判定。
第十六条 绿证核发机构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按月对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绿证,每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1个绿证,不足核发1个绿证的当月电量结转至次月。
(一)对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三)独立储能设施放电电量不核发绿证。配备储能设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应对发电设施及储能设施分别计量;现阶段未分别计量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项目上网电量扣减下网电量的原则核发绿证。
第十八条 对于包含多种发电类型的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应为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单独装表计量。
第十九条 绿证核发原则上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推送数据为基础,与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数据相核对。
(三)增量配电网、地方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数据规范归集电量数据,并自行或委托所在地省级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在每月22日前将数据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
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是执行绿证划转、冻结与分配的唯一渠道,任何交易平台、代理机构等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阻碍绿证划转和流通。
第二十三条 绿色电力交易电量对应绿证随交易电量划转,划转后的绿证不得再次交易。绿证交易平台在推送绿色电力交易的绿证划转信息时,应同步推送绿证数量和价格。
第二十四条 对存量常规水电项目,依据水电项目对应电量交易方式划转绿证。
(一)用能企业直接购买存量常规水电电量的,电量对应绿证划转至买方账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电量对应绿证划转至电网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绿证账户。
(二)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编制存量常规水电交易结算信息归集报送方案,并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发电企业意见。绿证核发机构依据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推送的存量常规水电电量交易结算结果划转绿证。
(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省级绿证账户中存量常规水电绿证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基本原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离网型项目电量购售双方需提供有效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结算证明,绿证核发机构审核后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将绿证划转至买方绿证账户。
第二十八条 绿证核发机构对超过有效期、声明(认证)绿色电力消费、完成自愿减排量(CCER)核查和登记、注销账户等绿证予以核销。
第二十九条 电力用户购买绿证时应选择环境权益归属地。绿证在持有方确定的环境权益归属省份内开展核销。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离网型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销场景应与物理电量的消纳场景一致。
(四)核销注销账户内的绿证。绿证核发机构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自动核销注销账户内的绿证,核销后环境权益归属原绿证持有方确定的省级行政区,并由全社会共同享有。
第三十三条 对绿证核发、划转结果存在异议的,异议发起方应在核发或划转后3个月内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提出异议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绿证交易、核销原则上不接受异议申请。
第三十四条 绿证核发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异议申请进行核实处理。
(一)异议申请方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相关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核实并上传对应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核实信息并提出处理意见,绿证核发机构审核确认后作出处理,并反馈异议申请方。
(三)绿证核发机构可根据需要冻结异议绿证,被冻结绿证在解冻前不可交易、核销,绿证有效期不因冻结延长。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报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信息准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绿证包含编号、项目名称及类型、电量生产年月、溯源二维码等信息,溯源二维码信息包括电量信息、项目信息、绿证持有者信息、绿证状态信息等。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可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在线查验绿证信息,或扫描绿证溯源二维码获取绿证信息。
第三十九条 绿证核发机构汇总、统计全国绿证核发、交易和核销信息,按月编制绿证核发和交易监测报告。
第四十条 绿证核发机构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按月披露绿证核发、交易和核销相关信息,内容包括不同生产年份和不同发电类型的绿证核发量、绿证交易量、平均交易价格、绿证核销总量等。
第四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督促指导相关系统建设运维单位,采取切实措施保障绿证核发交易数据真实可信、系统安全可靠、全过程防篡改、可追溯,相关信息至少留存5年备查。
第四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绿证制度实施的监管,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依法归集共享绿证市场参与主体信用信息,实施信用分级管理,强化守信行为激励,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